各有关单位:
《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工程“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生态园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工程“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态保护是第一责任意识,加快推进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进度,有效防止河水进一步冲垮河岸泥土、控制河床升高和降低河水水体富营养化;同时也为避免村民私自采用不同材料各自驳坎,造成垃圾、建筑废泥回填而严重影响水质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态园管委会在先前实施的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实验段工程的基础上,设立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工程(简称驳坎工程,下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全面实施驳坎工程。
第二条 为规范驳坎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明确驳坎工程工作程序、各环节的工作职责、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安全,切实提高村委会(村民)参与三垟湿地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垟湿地一期公园外各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第四条 本方法分六个方面对驳坎工程“以奖代补”进行管理,即:工程要求、补助标准、项目审批、工程监督、工程验收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工程要求
第五条 驳坎工程是在《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实验段工程》(温发改立〔2009〕30号)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关于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实验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温发改基综〔2010〕44号)的基础上推广实施的工程。
第六条 驳坎工程要按照生态园管委会提供的工程施工图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驳坎工程资金采取“村民出一点、生态园补一点”的方式筹集,生态园管委会实行“以奖代补”。
第八条 驳坎工程“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一年一议,每年年初由审价单位对驳坎工程造价审价核定价格的65%来确定。2010年核定价格为1023.11元/米,补助标准为665元/米。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拟建驳坎工程由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街道同意后,报生态园管委会资源保护局审核,生态园管委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 驳坎工程由村委会作为工程实施业主,采取分岛、分段或分片的形式统一组织实施。村委会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驳坎工程项目审批后,由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报生态园管委会资源保护局确认备案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五章 工程监督
第十二条 驳坎工程实行监理制,由生态园管委会与监理单位统一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生态园管委会资源保护局生态保护科负责工程现场管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生态园管委会成立驳坎工程验收小组,由资源保护局牵头,生态园管委会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可视分岛、分段或分片各自施工进展,竣工一个(段、片),验收一个(段、片)。由村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监理确认后,报请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生态园管委会资源保护局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核定补助金额,并按照审批程序审定后,由生态园管委会向村委会核拨补助款,再由村委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承包款。
第十七条 资源保护局每年年初要拟定驳坎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计财办要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把关决算,监察室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驳坎工程涉及到驳坎面积,仅作为防止岛屿泥土再流失,不作为今后征(租)用地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生态园管委会年终将对参与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精神与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工程项目“以奖代补”审批表
2:三垟湿地岛屿河岸生态驳坎修复工程“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审批表
(编制: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